1、最坏的消息是,线下培训机构相关内容全部删除。这似乎意味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不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另有消息称,之前流传的“双减”政策文件也将于近期正式发布。
2、最好的消息是,政策特别利好职业教育!多个条例均大力支持职业教育,职普融合、职业本科及产教融合等积极鼓励。可以预料的是,未来十年将是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黄金十年。
3、次坏的消息是,资本不能再以协议控制方式(即VIE架构)控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和非营利的民办幼儿园,将其作为上市资产的一部分。已经上市的企业,应该将这部分资产剥离。
4、次好的消息是,国家鼓励在线教育,鼓励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但是,也明确了线上培训教育明确需要办学许可证。具体如何办理,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关于民办教育“好消息”和“坏消息详解:
1、最坏的消息是,线下培训机构相关内容全部删除。这似乎意味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不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另有消息称,之前流传的“双减”政策文件也将于近期正式发布。
《送审稿》第十五条对线下培训机构的规定全部删除。比如如: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
之前大家一直担心的《送审稿》关于线下培训机构的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相冲突,现在看来已经不存在这个问题。
我们理解,关于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将以现有的部门规章规定为准,关于学前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将以《学前教育法》的规定为准。更何况关于“双减”问题不日将有新政发出。
2、最好的消息是,政策特别利好职业教育!多个条例均大力支持职业教育,职普融合、职业本科及产教融合等积极鼓励。可以预料的是,未来十年将是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黄金十年。
其中,第七条“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对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也是利好的,由《送审稿》第十三条规定“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在《正式稿》第十四条中变更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次坏的消息是,资本不能再以协议控制方式(即VIE架构)控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和非营利的民办幼儿园,将其作为上市资产的一部分。已经上市的企业,应该将这部分资产剥离。
此前送审稿中关于集团化办学、收购兼并、协议控制等针对非营利性民办校的措辞全部删减,同时允许其进行三公关联交易。
其中,第十三条“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
相较“送审稿”中第十二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对象由非营利学校改为义务教育学校及非营利性幼儿园,对高教+高中(包含非营利性高教+高中)是利好的。
4、次好的消息是,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但是,也明确了线上培训明确需要办学许可证。具体如何办理,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外籍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教育和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