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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作者:    发布于:2019-03-23 10:49:32    文字:【】【】【
摘要:月19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从4月1日开始执行。

3月19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从4月1日开始执行。


《管理规定》明确: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对于公众关注的校园用餐,《管理规定》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学校还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在食堂管理上,《管理规定》提出,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而对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要求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为保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此外,《管理规定》也强化了对于校园内食品经营场所的管理,提出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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